新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PPT
引言随着新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租赁房屋市场日益活跃。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总则...
引言随着新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租赁房屋市场日益活跃。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相融合、行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第五条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承租人进行实名登记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他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监督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处理建立健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装备支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治安管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未履行治安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未尽到治安管理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出租的房屋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结语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新疆地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细则第十六条租赁房屋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应当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有效。第十七条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应当在租赁房屋内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门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钥匙,不得私自复制或转借他人。租赁房屋内发生盗窃、抢劫等治安案件时,承租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应当与社区警务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档案,对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记录,为治安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出租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结语以上是关于新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详细规定,旨在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也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