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PPT
引言英雄烈士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骄傲。他们为了国家、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英勇奋斗,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弘扬他们的精神...
引言英雄烈士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骄傲。他们为了国家、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英勇奋斗,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了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弘扬他们的精神,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我国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所称英雄烈士,包括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斗争中,舍生忘死、无私奉献的先烈、英雄模范和功勋荣誉获得者等人员。第三条(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四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第五条(纪念设施管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了纪念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碑亭、纪念馆、纪念堂、纪念塔、纪念墙、纪念碑廊、纪念雕塑、纪念园、英雄烈士事迹陈列馆、烈士事迹陈列室、英雄烈士纪念亭、英雄烈士纪念碑和英雄烈士纪念馆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工作,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清净。第六条(纪念设施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保护单位责任制。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对保护范围内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护,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风貌,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第七条(禁止行为)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八条(纪念设施修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定期修缮、保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纪念设施修缮资金)国家支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保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缮、保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纪念设施迁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因不可抗力损毁,或者因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迁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庄严、肃穆、庄重的迁移仪式。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每年9月30日为国家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开展常态化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宣传教育内容)国家通过编写英雄烈士传记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第十三条(名誉荣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二)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三)编造、传播英雄烈士虚假事迹和精神;(四)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荣誉;(五)侵害与英雄烈士相关的纪念设施、遗物和场所。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职责第十六条(管理保护单位职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维护;(二)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三)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四)对侵害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五)其他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第十七条(管理保护单位责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则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即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完整内容。请注意,实际立法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细节和技术性条款,本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应以国家正式立法为准。此外,由于法律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修订和更新,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英雄烈士保护法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九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五)编造、传播英雄烈士虚假事迹和精神的;(六)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二十一条(法律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英雄烈士,是指那些为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英勇奋斗,壮烈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以及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国家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人。(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堂、雕塑、墓园、陵墓等设施。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法律冲突解决)本法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适用本法。以上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续写部分,包括法律责任、法律解释、实施日期、其他规定和法律冲突解决等部分。该文本仅供参考,实际立法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细节和技术性条款,请以国家正式立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