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基本原则PPT
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也叫《刑事诉讼法》。与广义...
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也叫《刑事诉讼法》。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相联系的,还有广义的刑事诉讼概念。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全部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在中国,也叫法院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相联系的,是刑事诉讼的一元结构,认为刑事诉讼的本质是“惩罚犯罪”。与狭义的刑事诉讼相联系的,是刑事诉讼的二元结构,认为刑事诉讼的本质是“保障人权”,同时兼顾惩罚犯罪。狭义说与广义说反映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体现了不同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也叫《刑事诉讼法》。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相联系的,还有广义的刑事诉讼概念。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全部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在中国,也叫法院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特征刑事诉讼是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少数适用对象特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刑事诉讼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它的特点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诉讼是掌握国家刑罚权的一部分并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刑事诉讼只能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的专门权力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除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越职责范围而行使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监督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靠群众进行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形式和基本路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而不是以主观想象、主观臆断或主观猜测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和准绳,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愿望或感情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和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任务是分工不同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审判公开《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判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以外,都公之于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以及基本原则的详细解释。这些原则和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者对其进行人身侮辱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这种控告可以是对个人行为的控告,也可以是对机关、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的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公正、公平和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积极态度和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以及基本原则的继续解释。这些原则和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