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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纪律PPT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为了加强和规范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提高团员的纪律性,确保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纪律。第二条共青团纪律是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团的团结统一、完成团的任务、实现团的宗旨的重要保证。团员必须自觉遵守团的纪律,接受团的教育和监督,增强组织观念,积极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团的组织纪律第三条团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团服从中央。第四条团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和罢免,选举和罢免结果必须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并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团的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团员的义务和权利第六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第七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团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团员必须严格遵守团的纪律,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十条团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第十一条团员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第十二条团员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第十三条团员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第十四条团员有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纪律处分的实施纪律处分的实施第十五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团委批准。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团委或相当于县级团委决定的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给予团员纪律处分时,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团员的申辩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使受处分的团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团的大家庭中来。第十八条受处分的团员享有申诉权。对于团组织给予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申诉。上一级团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团员在受到纪律处分后,如果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积极表现,团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教育,鼓励他们重新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第二十条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员进行纪律教育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维护团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中央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级团组织可以根据本纪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纪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中央委员会所有。以上《共青团纪律》是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团的团结统一、完成团的任务、实现团的宗旨的重要保证。希望广大团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