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PPT
事件背景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起硝基苯泄漏,部分泄漏的硝基苯、苯等有机污染物顺着松...
事件背景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起硝基苯泄漏,部分泄漏的硝基苯、苯等有机污染物顺着松花江向下游走,造成水质污染。苯、硝基苯等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会造成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伤。这一事故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导致哈尔滨等城市停水多日,对当地民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事件经过2005年11月13日13时40分左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会造成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伤。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和哈尔滨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2005年11月14日,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11月23日10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吉林省吉林市,就松花江污染事件专门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部署应对工作。2005年11月24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引咎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职务。2005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解振华再次被任命为环保总局局长,潘岳再次被任命为环保总局副局长。2005年12月7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案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18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06年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11·1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已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完毕,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事件影响对环境的影响硝基苯和苯都是有毒化合物,硝基苯还是高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对生态环境也可能造成长期不良影响。这次污染事件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松花江哈尔滨段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对社会的影响松花江污染事件不仅是一场生态灾难,而且演变成一场严重的社会危机,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但也暴露出我国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松花江污染事件不仅给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敲响了警钟。事件原因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馏塔T-102塔釜残液泵(B-102A/B)入口管线上的法兰密封泄漏,当班操作工未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泄漏的残液在釜内高温(约130℃)作用下发生汽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吸入泵体叶轮搅拌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空间爆炸(第一次爆炸),之后泄漏的物料在防火堤内继续燃烧(第二次爆炸),使泄漏量增大。部分泄漏的硝基苯、苯等有机污染物顺着第二松花江向下游流去,造成水质污染。间接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吉林石化分公司对发生的重大泄漏事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后,监测和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吉化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排查和整改;吉化双苯厂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部分职工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不熟悉,对事故危害认识不足;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吉化双苯厂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够;吉林省环保局没有及时将监测情况向省政府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估计不足,向公众发布信息不及时。事件处理刑事处理2006年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11·1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已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完毕。吉林省刑事处理(续)2006年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11·1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已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完毕。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于中赤等6名被告人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和原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学伟等4名被告人环境监管失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于中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德江、赵文波、孙忠宝、王成玉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李学伟、吴晓光、赵志军、崔玉和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二至三年。行政处理除了刑事处理外,政府还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解振华和潘岳分别辞去了环保总局局长和副局长的职务,以承担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责任。吉林省和吉林市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受到了批评和问责。此外,政府还加强了环境监管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赔偿与援助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生活和权益,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赔偿和援助。对于受到污染的居民,政府提供了饮用水和食品的援助,并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医疗救助。同时,政府还向受到影响的企业和商户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事件反思与启示松花江污染事件给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反思。这次事件暴露出我国在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政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加强企业责任意识和公众环保意识,共同构建美丽中国。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格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总之,松花江污染事件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我们需要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共同构建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