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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PPT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要件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公款,既包括货币,也包括特定款物。所谓特定款物,是指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还包括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专项资金以及具有特定用途的公款,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是挪用公款尚未归还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犯罪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嫖娼、非法经营、非法营利活动以及贪污、受贿、行贿等,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等,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以上至二百万元以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不退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他人共谋,以其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对方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单位收入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但后来有归还行为的,可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但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单位收入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前归还一部分的,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未归还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单位收入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单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上是对挪用公款罪的一些基本介绍,包括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责任和追诉时效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极大。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挪用公款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人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配合调查工作,以便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四、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演变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在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立法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调整。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而是将其纳入贪污罪的范畴。当时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独立的定罪和量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将挪用公款罪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这一决定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为后来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1997年刑法典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新刑法典将挪用公款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同时,新刑法典还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和量刑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合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挪用公款罪的适用范围和定罪标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这一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修正案将原刑法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修改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并将刑罚幅度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挪用公款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总结与展望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演变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将更加严密、科学、合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和翻新。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对挪用公款罪的研究和防范工作,不断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