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察机关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还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是对公务员处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实事求是、公正规范,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七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八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上级机关对呈报的不予开除的批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开除。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四)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索取、收受财物的;(二)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或者纵容、默许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一)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二)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有其他违反廉洁从政从业纪律行为的。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政治要求的;(二)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者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六)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要求的行为的。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居留资格、永久居留资格的;(二)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违反外事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参与赌博的;(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第三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和孳息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政务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