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进行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建立验收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验收管理水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验收监测或调查情况;(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质量情况;(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情况;(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六)验收结论。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二)工程变动情况;(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分期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参加,也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等,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依法分期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达不到预期处理效果等环境保护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第三章 验收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