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第七条机关、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八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军队保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的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第十五条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