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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常用法条培训PPT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第二条【适用范围】法条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解读: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车辆登记】法条内容: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解读:本条规定了机动车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上路行驶,同时也规定了临时上路的条件。第十条【驾驶资格】法条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解读:本条规定了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交通信号】法条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解读:本条规定了交通信号设施的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第二十九条【交通设施设置】法条内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解读:本条规定了道路和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法条内容: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解读:本条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通行方向,即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分道通行】法条内容: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解读:本条规定了道路的分道通行原则,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法条内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解读:本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包括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告交警等。第七十六条【赔偿责任】法条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配原则,包括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上仅为部分法条的内容及解读,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括更多的法条和详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运用。建议在学习和应用过程中参考相关法律文件、案例解析和专家解读,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执法监督第八十七条【交通警察职责】法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解读:本条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职责,包括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第九十一条【酒驾处罚】法条内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解读:本条规定了对酒驾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并强调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法条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解读:本条规定了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第一百零一条【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的处罚】法条内容:非法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解读:本条规定了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和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措施,包括收缴车辆、罚款和吊销驾驶证。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施行日期】法条内容: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日期。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常用法条的培训内容,涵盖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法条和解读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灵活运用。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高速公路特别规定】法条内容: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解读:本条对高速公路上的特别交通规定进行了明确,包括哪些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第一百一十六条【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特别规定】法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强调了提前公告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条内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解读:本条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在特定情况下先行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律术语解释】法条内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解读:本条对法律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解释,以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应用。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继续内容,包括特别规定和附则两部分。这些法条和解读提供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的特别规定、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管理措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方面。这些内容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