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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和违约责任PPT

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或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或说合同失去了法律效...
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或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或说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指合同解除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步骤。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合同解除的前提,而合同解除的程序,则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步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四)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是指合同终止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是违约责任的主要类型。违约责任与传统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有所区别,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基本依据。传统民法上一般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我国民法典上的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五)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总结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情形,而合同解除则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而免责事由则包括不可抗力、约定免责等情形。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等。在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造成人身伤害或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以上是关于合同权力义务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