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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PPT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主要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及混同等。在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中,清偿系正常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因,抵销、提存、免除及混同均是合同关系非正常终止的原因。而合同的解除在非正常终止合同关系的几种事由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主要原因。合同的解除可以使合同关系消灭,使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合同的解除必须协商一致或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各国法律均认为,合同既已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任意拒绝履行或加害履行时,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加害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而不允许其解除合同。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或在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是指合同解除使合同的整体效力消灭,适用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效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也可以向将来消灭,是指合同解除仅仅消灭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解除之前的履行仍然有效,适用于一方部分违约或非加害违约的情形合同解除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合同解除的目的和性质可用合同法上的救济制度来定位。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违约金等均系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只不过合同解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补救措施,而损害赔偿等则系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采用的补救措施(二)合同解除的种类合同解除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独立类型,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解除权,则解除权的行使构成单方解除;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解除权,则协议解除的实质仍是一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换取另一方的同意解除,仍应属于单方解除的一种。不过,协议解除由于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发生单方解除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如异议期间和异议之诉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适用于特定合同。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国法律承认约定解除(亦称协议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指合同解除必须具备的步骤或方式。对此,各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解除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对其成立要件一般有相同的要求。中国法律一般认为,合同解除的程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65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66条)。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关系,也就无所谓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合同义务,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义务,还包括根据交易习惯而应该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另一方无约束力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只能以财产的方式承担,而不涉及人身和其他责任形式违约责任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具体内容,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同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者加害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就没有违约责任无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但由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形式《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等。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加害履行等要求,实际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加害履行所使对方遭受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定,主要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一方违约均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以上是有关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它们在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中比较复杂和重要的内容,需要深入理解和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