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流程培训PPT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材料来源1.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此外,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 犯罪人的自首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3.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由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也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1. 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 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规定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等。2.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及时地决定是否立案提供客观依据。3.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决定暂缓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4. 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的特别程序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条件:移送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即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确已发生,查证属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或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2. 刑事案件的撤销在立案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意义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一种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在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基本诉讼阶段。它们各有自己特定的诉讼任务,是依次相互衔接、不能超越的顺序关系,其中立案是第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分工和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就不能擅自介入和主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因此,立案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开始刑事诉讼活动的标志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正当性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立案就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和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程序。通过立案,可以明确案件来源,促使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防止职权滥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上是关于立案流程培训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