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许霆案PPT
案情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结果,他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只要输入1...
案情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结果,他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只要输入100元的取款金额,ATM机就会吐出1000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共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巨款潜逃。2007年5月22日,潜逃一年多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当年8月,郭安山向警方自首。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3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广州市中院重审后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被告人许霆是在发现银行ATM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区别;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犯罪情节不属于“极其恶劣”的范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及分类在许霆案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物证ATM取款机、许霆和郭安山使用的银行卡、取款凭证等。这些物证证明了取款行为的存在和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这些书证详细记录了许霆和郭安山的取款行为,包括取款金额、次数、时间等,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人证言银行工作人员、目击者等的证言。他们的证言可以证实取款行为的发生,以及许霆和郭安山在取款时的行为和态度鉴定意见ATM取款机的技术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证实ATM取款机在案发时是否存在故障或异常,以及故障或异常的性质和程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ATM取款机的操作记录等。这些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取款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许霆和郭安山在取款时的具体行为以上证据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利用证据论证案件定性在许霆案中,利用上述证据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如下:盗窃行为的认定根据银行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书证和视听资料,可以清晰地看到许霆在ATM取款机上多次进行异常取款操作,每次取款金额远超实际输入的金额。这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因此,可以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准确计算出许霆盗窃的金额。在本案中,许霆共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这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犯罪情节的认定许霆在发现ATM取款机存在异常后,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主观恶性较大,且犯罪情节恶劣。然而,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的考量在综合考虑许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法院认为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最终对许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性,又体现了对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鼓励性案件反思许霆案作为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反思: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许霆案凸显了金融机构在ATM机等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漏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维护和监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出现故障或异常。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取款交易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行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许霆案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许霆是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取款,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反映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平衡罪行的严重性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许霆案作为一起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舆论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需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受舆论干扰和影响,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霆案中,许霆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了一定的悔过自新的态度。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对其进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这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对于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鼓励和引导,有助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许霆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意识的思考和提升。公众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同时,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舆论讨论,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综上所述,许霆案作为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反思和启示。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完善法律、提高意识,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案件反思(续)许霆案在公众舆论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舆论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构成了挑战。这要求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同时,也要学会与公众舆论进行良性互动,确保司法判决既符合法律原则,又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案件,理解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霆案的发生,暴露出ATM机等自助设备在技术上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软件漏洞、人为破坏等多种原因。然而,无论原因如何,金融机构作为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自助设备的技术研发和安全管理,降低技术风险,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资金安全。许霆案的发生,也反映出社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不足。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而社会教育则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心理援助机制,为那些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许霆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既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次考验,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推动。我们应当从许霆案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法治建设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综上所述,许霆案作为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反思和启示。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防范、完善法律、提高意识,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看待案件和舆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不受干扰和影响。案件反思(续)许霆案凸显了金融领域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生福祉。因此,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许霆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开和透明化,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释法律适用和判决理由,增强司法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许霆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应当了解和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秩序。同时,公民也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法制建设。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许霆案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适用和解释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准确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效果。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为法律适用提供有力的支持。许霆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心理援助机制,为那些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只有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综上所述,许霆案作为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反思和启示。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防范、完善法律、提高意识,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看待案件和舆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不受干扰和影响。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