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定义)国家秘密是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保密工作原则)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保密工作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国家秘密范围)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第六条(国家秘密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七条(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八条(密级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九条(保密制度)下列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后,方可实施: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第十条(保密责任)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作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形式、标准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其他有关机关规定。第十一条(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当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第十二条(涉密人员管理)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和审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同时废止。注: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文本,实际法律条文可能与示例内容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请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