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日常监督管理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以下是社区矫正法中关于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二)组织宣告和入矫教育,办理变更执行地手续,组织解除矫正宣告和安置帮教衔接;(三)负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四)组织查找、追踪社区矫正对象;(五)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奖惩;(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请裁定假释、提出减刑建议;(七)协助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人民法院确定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进入相关区域、场所,接触相关人员等规定。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等进行核实、了解情况。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对经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应当每日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的,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变更外出地点、延长外出时间。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的,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迁居。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迁居地社区矫正机构。迁居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对象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的,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四)实施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查明情况的。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还应当每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有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服务等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个人隐私。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或者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或者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第四章 教育帮扶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方案,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时事政治,学习道德、文化、科技知识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增强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社区矫正对象有心理危机或者需要心理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教育、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第五章 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报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或者意见,应当将建议书或者意见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由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和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六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加强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治观念,矫正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和融入社会的矫正措施。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