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活动。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公安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运营单位责任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第五条 社会参与原则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车辆基地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维护保养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八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检查检测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九条 火灾预防措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第十条 火灾应急处置发生火灾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疏散乘客,并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意识。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处置技能。第十五条 演练与培训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对能力和疏散能力,同时也可以让乘客了解如何在火灾中保护自己。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市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运营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七条 配合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或者运营单位举报。第七章 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公安部门所有。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与效力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效力等同于地方性法规。以上即为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法的全部内容,如有不足之处,还望广大市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共同努力,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