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制度PPT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总则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机构与职责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出需要督察的对象和任务,审核督察方案,组织进行督察,起草督察报告,移交被督察对象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督察内容与程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重点督察以下几个方面:整改与问责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被督察对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或发出督察意见书,并视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对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