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税范围PPT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凡是以房屋为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凡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不分用途均应按其房产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屋。此外,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税率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12%的房产税;自用房屋则需要缴纳1.2%的房产税。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还需要根据房屋的用途和价值计算缴纳相应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其中,房屋的计税价值是指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减去折旧后的余值;租金收入是指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确定计税依据时,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免征和不征房产税的情形免征房产税的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经营性单位、企业或个人非自用的部分除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这些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研究、粮食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社会公共事业单位。但不包括那些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由国家财政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应照章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驻华使馆、领事馆及联合国驻华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外交代表在华购买的住房或用房超出自用范围而未依法纳税的,应予以补税。其他驻华机构原则上也应按规定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这些房产用于自用的部分免征,用于经营的部分应当依法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但宗教寺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附属于宗教寺庙的一些收入应按规定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自用的部分,仍应依法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宗教寺庙通过其他单位及个人取得的收入以及附属于宗教寺庙的一些收入应按规定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但年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营业性商业用房或者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用地应按规定纳税(地区附加幅度减征)。营业性商业用房系指饭店、宾馆、旅店、酒楼(包括涉外)、油毡、制胶厂(车间)以及经营性的办公楼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房屋。营业性商业用房中的舞厅应按规定纳税(地区幅度减征)。以经营为目的的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纳税(地区幅度减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营业用的,应当依法纳税(地区幅度减征)。作营业用的非居住用房需要纳税(地区幅度减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改革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纳税(地区幅度减征)。为了照顾微利企业降低成本的需要,对微利企业按现行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批准后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对于一般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的也应从严掌握。对于这些困难企业必须经过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查确定。对微利企业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贯彻从严掌握的原则。困难企业经过申请,由省一级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审批。对于利用废水作主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