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重点、落实责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性能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三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和人员,并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有关统计数据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或者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证件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解释与适用第十六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对于本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第七章 关联法规第十八条与本法相关的下列法规、规章,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四)《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五)《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六)《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九章 争议解决与救济途径第二十二条因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第二十五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创新,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世界各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或者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证件而上岗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与法律救济第三十二条因执行本法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十六章 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六条本法自施行之日起,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法修改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提出修改方案,并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法律文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第十七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法规、规章,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八章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第四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并发布实施第十九章 术语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第四十二条本法所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上直接操作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查人员等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二十一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证件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配置与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是否到位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应用和共享,提高监管效能第二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环保责任制度或者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修理、改造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章 涉外关系第五十一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我国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登记。进口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资料,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