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PPT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为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则与分则的关系乃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为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则与分则的关系乃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逻辑体现。商法大量运用民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同时又是民法的特别法。事实上,各国民法典无不包含关于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尽管各国基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在民法典中是否设商事规范及设多少商事规范的问题上存在差别,但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民法典中设商事规范却是共同的。我国民法典亦然。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规定,在物权编中设“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在合同编中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设“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均属商事活动的基本规范。同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侵权责任编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亦属于典型的商事特别规范。此外,民法典还有大量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如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章程、组织机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亦属于商法规范。可见,尽管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仍是客观存在。商法是民法的补充法商法对民法起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主体补充。民事主体制度主要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而商事主体作为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具有其独特性。例如,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公示主义、强化主义、严格主义等特殊义务。因此,关于商事主体的许多特殊制度,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公示催告等,均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无,从而实现对民事主体制度的补充。其二,权利补充。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类型业已齐备,商法难以对之作出根本性改变。但是,商事活动作为营业活动,营利性乃其本质属性。在商事活动中,基于营业自由、营业安全、交易便捷等特殊需要,必然产生许多新型权利。例如,基于营业自由的需要,商人得享有营业权;基于交易便捷的需要,商人得享有票据权利;基于营业安全的需要,公司得享有股东权等。这些权利均为传统民事权利体系所不包容,从而实现对民事权利体系的补充。其三,行为补充。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营业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必然具有许多特殊性。例如,关于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票据行为、证券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所不调整,从而实现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补充。其四,责任补充。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已相当完善,但商事责任制度仍有其独特性。例如,关于商人的严格责任、商事连带责任、商事担保责任、票据责任、证券责任、保险责任、海商责任等,均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所不调整,从而实现对民事责任体系的补充。商法是民法的限制法商法对民法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主体限制。基于营业自由的需要,商人得享有较一般民事主体更多的权利并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时,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商事主体较一般民事主体受到更多的限制,如商事主体的公示主义、强化主义、严格主义等。其二,权利限制。商事权利作为营业权,必然受到较多限制。如公司股东权的转让限制、营业权的转让限制等。其三,行为限制。营业行为作为特殊的民事行为,必然受到较多限制。如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票据行为、证券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营业行为,均受到法律的较多限制。其四,责任限制。在商事活动中,基于营业自由与营业安全的需要,必然对商事责任作出许多不同于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如商事连带责任、商事担保责任、票据责任、证券责任、保险责任、海商责任等,或采严格责任主义,或采无过错责任主义,或采加重责任主义,从而较传统民事责任受到更多限制。商法是民法的实现法民法作为私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由民事主体基于自由意志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此不予干预。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民事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尽管民法为民事主体设定了诸多权利与义务,但这些权利与义务能否真正落实,往往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自觉与自愿。换言之,民事法律关系能否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自觉行动。与民法不同,商法作为调整营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在商事活动中,国家基于营业自由与营业安全的需要,往往对商事主体、商事权利、商事行为及商事责任等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因此,尽管商法以民法为基础,但商法在保障民事法律关系实现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商法和民法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法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民法通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市场经济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商法则通过调整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权利及商事责任等,保障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结语综上所述,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与民法共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分析,建议查阅商法与民法相关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商法与民法的互动发展尽管商法与民法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之间的互动发展却是不容忽视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愈发频繁和深入。一方面,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随着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等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商事活动得以在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下进行。这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商法能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商事活动的创新与发展。另一方面,商法的发展也为民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动力。商事活动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性使得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必须具备独特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同时,商事活动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需要民法及时作出回应和调整。因此,商法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民法的完善,也为民法的创新提供了重要动力。商法与民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法与民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将继续保持互动与融合。一方面,随着商事活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商法将不断适应新的商事实践需求,完善和调整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等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民法将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也将更加明显。各国在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更加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商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这将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化和规范化,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总之,商法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未来的发展中将继续保持互动与融合,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分析,建议查阅商法与民法相关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