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经济效益和内部控制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问题防范风险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其他部门保持独立。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决策职务,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审计能力。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经济效益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财务收支、经济管理、经济效益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文件、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管理活动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询问、观察、计算、分析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应当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