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进一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学期为基本考核单位,以学年为综合评定单位,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所在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下同)负责教师的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方面。第六条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第七条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第八条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九条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第十条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十一条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十二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第十三条学校要通过教师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家长评议、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评议等多种方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十四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歧视学生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毒品等活动影响恶劣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在考核中,要严格掌握优秀等次的比例。对考核优秀的教师,可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以及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七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教师个人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在学生中开展师德评议活动了解教师的师德表现,听取学生对教师的师德评价意见,并征求学生家长对学校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意见在教师中开展师德评议活动采取个人述职、教师互评、师德评议小组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听取意见教师所在学校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在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第十八条教师对学校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奖励、惩处、聘任、解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第四章 考核程序(续)第二十条学校应将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评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档案,将每年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归档,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工作不规范、考核结果不公正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三条对职业道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对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二十五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职称),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并视情况扣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甚至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学年”指教育年度,即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第七章 附则(续)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学期”指教育学期,即秋季学期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春季学期从次年的2月1日至6月30日。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师德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徽省教育厅所有。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具体日期]实施日期:[具体日期]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和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正式发布前,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